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赞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马印朋与赞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印朋,赞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赞行初字第2号原告马印朋。被告赞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人冯军州,任大队长。原告马印朋诉被告赞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印朋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印朋在审理过程中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印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审 判 长  何俊峰审 判 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闫凯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静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