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刑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彭明德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明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刑执字第115号罪犯彭明德。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3日作出(2001)佛刑初字第1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明德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0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2年4月24日投入广东省广州监狱服刑改造,后投入吉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粤高法刑执字第7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粤高法刑执字第14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洪刑执字第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不变;本院院以(2011)吉中刑执字第132号、(2012)吉中刑执字第566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十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0月13日起至2021年9月12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2015)赣吉安狱减字第11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彭明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5月至2014年10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考核表扬20次,单项表扬3次,监狱劳动能手2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建议本院对罪犯彭明德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一个月十天。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明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5月至2014年10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考核表扬20次,单项表扬3次,监狱劳动能手2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审理期间,罪犯彭明德履行原判附带民事赔偿款2000元,该事实有现金缴款单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明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明德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一个月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1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苏平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韩云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志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