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华法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梅华法刑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9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执行逮捕。现押于五华县看守所。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志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上线“广西佬”提供的网址、账号、密码,接受张某甲等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及伙同“广西佬”联合做庄,从中收取赌资数额约人民币20万元,牟利约人民币12000元。其中,从香港“六合彩”第109期至第124期,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广西佬”联合做庄,吸收赌资数额约人民币10万元,张某某从中牟利约人民币7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卓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他人投注,究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交的电脑主机一台、电脑硬盘一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伟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玉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