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杭西行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潘高铭与杭州市西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高铭,杭州市西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杭西行初字第97-2号原告潘高铭。委托代理人许玉灵、何骏霄,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市西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莲花街333号莲花商务大厦11楼。法定代表人吴国华,局长。委托代理人钱纯仪、周玲珍,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高铭与被告杭州市西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高铭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潘高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高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潘高铭负担。审 判 长  王呈虹代理审判员  林 阳人民陪审员  狄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