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忱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55号罪犯刘忱,现在山西省晋中监狱服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四年三月四日作出了(2004)长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忱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二00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减刑二年,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减刑一年六个月,二0一三年二月四日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晋中监狱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对罪犯刘忱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作业。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任劳任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忱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认识自己所犯罪行,接受法律的惩罚,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均在90分以上,生产劳动中担任教员工种,能够圆满地完成自己的改造任务。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获得监狱嘉奖奖励一次,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四年十月十七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刘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