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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一初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0169号原告:吕某某,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市五河县。委托代理人:衡雪,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女,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书记员 董纯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