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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陈益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益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167号罪犯陈益东。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本院于2001年2月21日作出(2001)海中法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益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陈益东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6日作出(2001)琼刑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陈益东于2001年6月11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该犯于2003年10月24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2003年10月24日起至2023年10月23日止。罪犯陈益东在减为有期徒刑的服刑期间获得五次减刑��共减刑七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23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4年12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陈益东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益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陈益东自2013年7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考核16个月,共获得9个综合表扬和1个单项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原判处没收罪犯陈益东个���财产人民币20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主动交纳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示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益东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由于该犯剩余刑期不足一年一个月,故对其减去剩余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益东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 萍审判员 张建良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