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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袁彩霞、李佳悦等与高建军、吕梦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彩霞,李佳悦,李科宇,李玉凡,李翠萍,高建军,吕梦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638号原告:袁彩霞,农民。原告:李佳悦,学生。原告:李科宇,儿童。原告:李玉凡,农民。原告:李翠萍,农民。被告:高建军,车主。被告:吕梦勇,司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西山道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彩霞、李佳悦、李科宇、李玉凡、李翠萍与被告高建军、吕梦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其他伤者尚未起诉,待起诉后一并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恩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学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