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唐xx与牛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牛**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浚民初字第208号原告唐**,女,1991年12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任春林,浚县新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男,1991年出生。原告唐**与被告牛**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后,原告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唐**负担。审判员 魏 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世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