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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2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陈小龙犯故意伤害、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543号罪犯陈小龙,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有前科,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沐集监区服刑。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2)巢刑初字第002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小龙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案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2)合刑终字第003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陈小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小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小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因犯有数罪,首次减刑时应在其所获功奖所对应的可减刑期内,扣减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如下:对罪犯陈小龙减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洪 琳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