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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民初字第15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周亚炮与郭鹭娟、谢欣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亚炮,郭鹭娟,谢欣,何福阵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15275号原告周亚炮,女,195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委托代理人胡雨洁、杜凯瑞(实习),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鹭娟,女,196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谢欣,女,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上列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伟国,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何福阵(曾用名林福阵),男,194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亚炮与被告郭鹭娟、谢欣及第三人何福阵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亚炮以个人原因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鹭娟、谢欣及第三人何福阵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亚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亚炮撤回对被告郭鹭娟、谢欣、第三人何福阵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亚炮负担。审 判 员 林月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林靓靓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