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乾民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被执行人让字镇号字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国,让字镇号字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王 建 国 与 被 执 行 人 让 字 镇 号 字 村 委 会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执 行 一 案 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乾民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国,乾安县人。被执行人让字镇号字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会,主任。申请执行人王建国与被执行人让字镇号字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2013)乾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被告让字镇号字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建国欠款人民币15000元,并按银行贷款同期利率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了全部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3)乾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昌盛审判员 王清江审判员 刘连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