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袁玉均与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杜友顺、南充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玉均,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杜友顺,南充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1331号原告袁玉均。委托代理人张正荣,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责人叶兴夫。被告杜友顺。第三人南充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玉均诉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杜友顺、第三人南充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玉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袁玉均负担。审判员 王伟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伍春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