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商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范忠平与XX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忠平,XX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商初字第218号原告:范忠平。被告:XX英。原告范忠平诉被告XX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范忠平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忠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姜秀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舒珊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