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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艾清与湖北弘佳铸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清,湖北弘佳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137号原告艾清。被告湖北弘佳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清诉被告湖北弘佳铸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被告先予给付拖欠的工资4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湖北弘佳铸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前给付原告艾清拖欠的工资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佑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