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福建省邵武市饮兴有限公司与郑丽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邵武市饮兴有限公司,郑丽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567号原告福建省邵武市饮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信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庆雄,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丽珠,女,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邵武市饮兴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丽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邵武市饮兴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邵武市饮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3元,减半收取2,36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881.50元,由原告福建省邵武市饮兴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尚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长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