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刑减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蒋学强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学强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刑减字第145号罪犯蒋学强,别名蒋学龙,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无职业。现在大庆监狱服刑。2013年3月20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建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蒋学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10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大庆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认真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该犯2013年获狱侦表扬奖励一次。本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学强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树民审 判 员 朱峰娟代理审判员 张 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路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