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顺法行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庆耀,吴铭华,杨霭玲,彭燕鸿,麦淑珊,方欣欣,曾纪兰,陈玉珊,李素云,吴红梅,冯敏霞,曾秀珍,李笑玲,郭健辉,付少云,曾友志与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许可类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耀,吴铭华,杨霭玲,彭燕鸿,麦淑珊,方欣欣,曾纪兰,陈玉珊,李素云,吴红梅,冯敏霞,曾秀珍,李笑玲,郭健辉,付少云,曾友志,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美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佛顺法行初字第161号原告陈庆耀。原告吴铭华。原告杨霭玲。原告彭燕鸿。原告麦淑珊。原告方欣欣。原告曾纪兰。原告陈玉珊。原告李素云。原告吴红梅。原告冯敏霞。原告曾秀珍。原告李笑玲。原告郭健辉。原告付少云。原告曾友志。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惠仪,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民路行政大楼。法定代表人杨小晶,局长。委托代理人潘民权,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饶熠,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广东美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广珠公路林头大桥侧益丰围。法定代表人郝恒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奔,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陈庆耀等十六人不服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对顺德区北滘新城区美的大道旁(D-2)地块的江山花园项目作出的变更规划许可,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受理后,于同年12月1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第三人广东美的置业有限公司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该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5年1月15日、1月26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十六名原告委托代理人何惠仪,被告委托代理人饶熠,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谭奔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代理人潘民权到庭参加第一次开庭审理。十六名原告诉称,第三人未征询前期业主意见,擅自变更君兰江山花园原规划,被告批准变更规划损害了前期业主的合法权益且公示程序违法,理由如下:一、君兰江山花园小区开盘时,销售广告中注明原规划有超宽楼距、广阔视野、大户型等优势,但第三人擅自变更规划,1.增加小区楼栋数,缩短楼间距,增加建筑密度;2.占用绿地面积,减少公共配套设施;3.户型大改小,增加住户数量。二、第三人在小区规划变更前未征询前期业主意见,变更后也未书面通知广大业主,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第三人在规划变更确定后,应书面告知业主,但第三人在明知规划变更的情况下一直对购房人采取隐瞒、回避的态度,直到项目动工时,各原告才得知规划变更事宜。三、被告审批小区规划变更未组织听证,且公示不到位、信息不透明,没有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1.未组织业主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及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规定,被告批准第三人变更规划的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各原告等业主的重大利益,被告应在审批前举行听证,被告未组织听证违反法定程序。2.被告公示的方式不当。首先,公示没有张贴在君兰江山花园公示栏或其他显著位置,不能起到应有的告知作用。其次,被告指定网站没有发现登载江山花园规划变更项目的公示内容。3.公示的内容不当。被告发布的《建设项目征询公众意见牌》附图显示调整前的方案缩略图与放大图明显不符,且公示的内文过于简单,未反映具体的规划变更内容,且部分内容与实际规划变更内容不符。综上,请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对第三人位于顺德区北滘新城区美的大道旁(D-2)地块的江山花园项目作出的变更规划许可,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十六名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下列证据:1.购房宣传图册。2.顺规(北部)公(2014)12号《建设项目征询公众意见牌》及附图、照片。3.公示现场照片。4.江山花园居住小区公告栏的照片。被告辩称,一、被告作出顺规审字第2014034号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2010年11月8日江山花园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顺规审字第2010163号)批准后,第三人于2013年12月23日和2014年3月1日两次向被告提出对位于北滘新城区美的大道旁(D-2地块)江山花园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调整(以下简称“修规调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依申请对“修规调整”进行受理,并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要求,被告在两次“修规调整”批准前,均以公示的形式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分别为: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月14日、2014年3月15日-2014年3月24日),公示张贴在项目现场与北滘镇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公示栏,公示内容及图纸登载于被告的网站,并分别刊登于《珠江商报》(2014年1月1日、1月2日及3月17日、3月18日综合版)。公示期间,被告未收到对该项目“修规调整”的反对意见,该项目“修规调整”手续完备,程序合法,被告于2014年1月15日及2014年3月27日依法批准江山花园项目的“修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被告有权选择采用公示、举行听证等方式来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被告在江山花园项目“修规调整”批准前,已通过现场、公示栏、网站、报刊公示的方式征询公众意见,公示期间并未收到公众的反对意见。涉案“修规调整”与各原告非具有直接重大利益关系,且该“修规调整”时三区、四区商品房尚未建设和出售,并不存在可确定的利害关系人,被告以公示、公告方式征求不特定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无不妥,不违反法定程序。被告在已履行征询公众意见的程序且未有收到公众对“修规调整”方案提出异议或意见的情况下,“修规调整”方案符合地块出让时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顺建要点(2009)254号)且满足现行规划技术规范的前提下,依法批准该项目的“修规调整”,作出顺规审字第2014034号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核对2010年11月8日批准的江山花园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顺规审字第2010163号),两次“修规调整”的主要范围位于尚未进行房产销售的第三区以及未建设的第四区,调整内容主要是调整部分住宅单元户型及建筑物布局,地块的总容积率、绿地率均维持不变,住宅栋数由25栋调整为27栋,建筑密度由13.14%调整为13.89%,增加相应的配套设施面积及停车位,有一部分住宅建筑之间还增加了间距,调整后的各项指标仍符合地块出让时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顺建要点(2009)254号)的要求。至于十六名原告反映绿地面积减少、公共配套设施被占用的问题,经核对调整前后各版本的修规方案,调整前后绿地率均保持不变、所有方案均没有设置原告所称的儿童游乐设施。被告认为江山花园项目的“修规调整”不涉及十六名原告所在的一、二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也不属于上述条文中“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和“直接涉及原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情形,被告无需再以听证方式征询公众意见。况且上述条文对何为“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及重大利益关系”并没有具体列明。“修规调整”是被告的一项非常普遍的常规业务,是否需要听证,属于被告的自由裁量范围。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是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应当适用该法的规定,因此被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修规调整”作出的批准,批准变更前是否需要举行听证,属于被告的自由裁量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修规调整”中,听证既不是法定必经程序,也不是唯一程序。除以听证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外,还可以采用批前公示、座谈会、解释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此外,原告提到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范的是开发商的行为,与被告的职能无关。二、广东省住房和建设厅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所述,被告作出顺规审字第2014034号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请法院驳回十六名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被告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2.《行政复议申请书》、粤建复决(2014)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网站答复截图、《撤销江山花园项目规划变更申请书》、顺规信复(2014)5号《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关于撤销江山花园项目规划变更申请的信访答复意见》。4.顺规审字第2010163号《佛山市顺德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核意见表》及附图(已注销)。5.《顺德区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核申请表》、顺建要点(2009)254号《佛山市顺德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顺规审字第2014015号《佛山市顺德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核意见表》(已注销)、《江山花园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说明》、《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佛府(顺)国用(2010)第030149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顺规(北部)公(2014)12号《建设项目征询公众意见牌》、2014年3月17日、3月18日《珠江商报》A2版、《规划公示情况备案表》、顺德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网站批准预售截图、顺规审字第2014034号《佛山市顺德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核意见表》及附图。6.邮寄粤建复决(2014)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快递单、投递结果查询单、《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回证》。7.《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第三人述称,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十六名原告对被告就第三人位于顺德区北滘新城区美的大道旁(D-2)地块的江山花园项目作出的变更规划许可,即顺规审字第2014034号修建性详细规划不服,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该厅作出粤建复决(2014)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十六名原告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应在收到上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从被告提供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邮寄复议决定书的快递单、投递结果查询单反映,十六名原告已于2014年11月22日收到粤建复决(2014)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但十六名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才向本院提起诉讼,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因此,对十六名原告的起诉应不予受理,鉴于本案已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庆耀等十六人的起诉。本案不收取受理费,原告陈庆耀等十六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嘉敏审 判 员 郭珮琳人民陪审员 罗狄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