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与青岛福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世纪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青岛福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世纪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曾显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鲁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艳春,山东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宫佳,山东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福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显波,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世纪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曾显波,系青岛福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福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世纪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曾显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31日与被执行人青岛福日集团有限公司、曾显波分别签订了《信托借款合同(一期)》、《保证合同》,于2013年6月28日与被执行人青岛世纪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对上述合同进行了公证,并分别出具了编号为(2013)沪黄证经字第5719、5720、572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4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又与被执行人分别签订了《信托借款合同(二期)》、《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对上述合同进行了公证,分别出具了编号为(2014)沪黄证经字第4442、4443、444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因被执行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上海市黄浦公证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出具编号为(2015)沪黄证执字第19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持上述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青岛世纪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57套房产进行了查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原则上不执行具体案件,案件主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华审判员 陈居山审判员 刘书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