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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行初字第0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2015)鄂掇刀行初字第00005-1号 原告张琳不服被告荆门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行初字第00005-1号原告张琳,女,汉族,退休干部。被告荆门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荆门市雨霖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俊,局长。第三人李吉星,男,汉族,医生。原告张琳不服被告荆门市房产管理局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关于撤销荆房行决字(2007)2号﹤注销房屋权属证书决定书﹥的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现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关于撤销荆房行决字(2007)2号﹤注销房屋权属证书决定书﹥的决定》,向本院提出停止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申请停止执行《关于撤销荆房行决字(2007)2号﹤注销房屋权属证书决定书﹥的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在本案诉讼期间,停止执行《关于撤销荆房行决字(2007)2号﹤注销房屋权属证书决定书﹥的决定》。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XXX审 判 员  杜克斌人民陪审员  徐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