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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莲塘第十经济合作社与骆荣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莲塘第十经济合作社,骆荣有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639号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莲塘第十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莲塘村,组织机构代码75199034-0。负责人:骆松寿。委托代理人:骆冠文,广东正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荣有,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莲塘第十经济合作社诉被告骆荣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莲塘第十经济合作社于2015年1月30日以骆荣有已经履行自身的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莲塘第十经济合作社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莲塘第十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莲塘第十经济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肖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