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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行审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平湖市卫生局与张井连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湖市卫生局,张井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嘉平行审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平湖市卫生局。法定代表人:吴云昉。委托代理人:彭燕。被执行人:张井连。申请执行人平湖市卫生局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平卫医罚字(2014)12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张井连罚款9000元。申请执行人平湖市卫生局于2014年9月19日向张井连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提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平湖市卫生局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平湖市卫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张井连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平湖市卫生局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平卫医罚字(2014)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志芳代理审判员  王 玮人民陪审员  沈建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丹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