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64号原告王某(曾用名:吴冬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赵锡龙、林志美,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甲,居民。原告王某与被告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达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锡龙、林志美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13年4月份,原、被告经被告堂哥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龙岩市新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书。原、被告双方此次婚姻均为二婚。原告与前妻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吴某,现已成年。被告与其前夫于××××年××月××日生育一子罗某乙。此次婚后,四人一同生活,并且被告与其子罗某乙的户口也一同迁入原告户籍所在地。因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吵架,被告经常恶骂原告,嘲讽原告。从领结婚证书起,原告每月支付2000元生活费给被告,但被告却不满足并多次要求与原告离婚,双方多次一同前往新罗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因材料不齐没办成。从2014年1月底起,原、被告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4年4月22日,原告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后于2014年6月24日撤回起诉。原告想过给双方一段缓和的时间培养感情,但是在这半年的时间里,双方没见过面,不但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还长期分居。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与原告安心过日子的打算,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完全没有和好可能。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罗某甲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户籍信息及罗某乙系被告与其前夫所生。3、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民初字第2503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于2014年4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因被告罗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作为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4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但因二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时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矛盾产生并升级,而二人又无法用正确的方式处理夫妻矛盾,也无生育子女且长期分居,致使夫妻感情日渐淡薄。双方婚后从2014年1月底起便分居至今,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2014年4月22日,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官做通思想工作后,于2014年6月24日撤诉。原告因与被告协商离婚不成,遂再次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另查明,原告的户籍登记信息中的儿子罗某乙系被告罗某甲与其前夫所生。本院认为,原、被告二人系合法的夫妻,但因夫妻二人无法很好地沟通,双方时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矛盾产生并升级,而二人又无法用正确的方式处理夫妻矛盾,且原、被告从结婚后不久便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双方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2014年4月22日,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官做通思想工作后,于2014年6月24日撤诉。在原告撤诉后,原、被告双方的关系仍未得到改善。综上,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其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被告罗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罗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达 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笑明(代)附注:一、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判决书履行提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履行义务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自觉向权利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如果履行义务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内自觉履行全部义务,权利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相关执行费用由履行义务人负担。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判决,履行义务人可以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帐户时,应当在银行转帐后即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凭证复印件。判决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帐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