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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何生斌与郭红燕演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生斌,郭红燕

案由

演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初字第620号原告何生斌,农民。被告郭红燕,农民。原告何生斌与被告郭红燕演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伟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何生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红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生斌诉称,原告与被告郭红燕于2013年12月27日签订演出合同,约定被告参加原告组织的演出,原告支付被告定金10000元,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原告于2014年6月起诉主张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后双方于2014年7月16日签订和解协议,约定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原告撤回起诉。但事后被告只支付原告10000元,剩余10000元并未按约定分期偿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10000元。被告郭红燕未作答辩及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何生斌与被告郭红燕于2013年12月27日签订演出合同,原告支付被告定金10000元,约定由被告参加原告组织的演出,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演出义务,原告于2014年6月23日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后双方于2014年7月16日庭外和解并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限于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支付10000元,剩余10000元从2014年8月25日起每月支付原告2000元,原告则须撤回起诉。事后,原告撤回起诉,被告支付原告10000元,但剩余10000元被告并未按约定从2014年8月25日起分期偿还,原告催讨无果,具状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协议书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为据。本院认为,2014年7月16日签订的原、被告和解协议书,有被告郭红燕亲笔签名及捺手指印,该证据的真实性可以确认,原告诉称的事实,可以采信。被告未按约定从2014年8月25日起履行分期偿付原告10000元的义务,事实清楚,原告请求被告履行偿还义务,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郭红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红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何生斌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郭红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伟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天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