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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万源市竹源煤业有限公司长石煤矿与何英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源市竹源煤业有限公司长石煤矿,何英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439号原告万源市竹源煤业有限公司长石煤矿。法定代表人张一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宁岳光,男,汉族,系该公司董事,住四川省大竹县二郎乡。被告何英志,男,汉族,住湖南省沅陵县清浪乡。本院受理原告万源市竹源煤业有限公司长石煤矿与被告何英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源市竹源煤业有限公司长石煤矿自愿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源市竹源煤业有限公司长石煤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万源市竹源煤业有限公司长石煤矿负担。审判员  苟良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川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