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福建省德化益盛彩印有限公司与梁秀方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化县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秀方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838号原告德化县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法定代表人林东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秀花。被告梁秀方(又名梁小芳),女,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德化益盛彩印有限公司与被告梁秀方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秀方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被告已付清全部货款,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省德化益盛彩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福建省德化益盛彩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岳广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荣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