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黄英娣与宁波申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英娣,宁波申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17号原告:黄英娣。委托代理人:黄建江。被告:宁波申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祖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英娣与被告宁波申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英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黄英娣负担。审 判 员 岑益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曹钟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