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刑减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房亮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房亮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刑减字第2号罪犯房亮,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安达市,现在黑龙江省大庆监狱服刑。2013年3月6日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红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房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维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庆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的判项,撤销缓刑部分,恢复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刑期至2015年4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大庆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房亮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认真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2014年获记功奖励一次。本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房亮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峰娟代理审判员 伍 洋代理审判员 张 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路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