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淅金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淅金民初字第123号原告:段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民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孟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