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霍红山与张国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红山,张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339号原告���红山,男。被告张国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保全费120,合计145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徐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志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