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普刑初字第61号公诉机关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普兰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3日经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普兰店市看守所。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公诉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1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本田牌二轮摩托车沿普兰店市皮口镇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该镇一分利建材灯具城门前时,因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与前方同向宫某乙驾驶的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自行车相撞,致宫某乙受伤。经普兰店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宫某乙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经普兰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宫某乙负次要责任。另查,被告人孙某已赔偿被害人宫某乙经济损失15万元。现被害人表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并可以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宫某乙的陈述;证人宫某甲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血中乙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医院诊断证明书;赔偿及谅解材料;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上路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进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公路交通运输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与被告人的供述一致,印证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若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对其宣告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信海人民陪审员 王 梅人民陪审员 石玉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汤程成附本判决依据的有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