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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执字8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民生银行与蔡高锐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蔡高锐,王娟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81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代表人夏京利,行长。被执行人蔡高锐,男,1968年11月28日生,汉族,个体私营业主。被执行人王娟娟,女,1970年03月06日生,汉族,个体私营业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兰证执字207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5月30日查封被执行人蔡高锐、王娟娟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国际批发城综合楼7-1-1301房产一处。并责令被执行人蔡高锐、王娟娟于2014年6月2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蔡高锐、王娟娟至今未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蔡高锐、王娟娟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国际批发城综合楼7-1-1301房产一处(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洪波审判员  咸彦江审判员  庞康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