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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中民立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熊国良与新疆天海绿洲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国良,新疆天海绿洲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民立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告被告)熊国良,男,汉族,1976年8月27日出生,现住阿克苏市。被上诉人(原告原告)新疆天海绿洲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志民,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熊国良与新疆天海绿洲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熊国良不服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5)年阿市民初字第72-1号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根据“《全国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规定”该案应由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一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上诉人引用的《全国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并无错误,但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也根据上述标准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区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根据该规定确定本案由阿克苏市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所称“将本案移送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莉审 判 员  肖继红代理审判员  孙朝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翟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