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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泰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民初字第18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范建军。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钱招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孔东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