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民初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吉平与张新民、济宁西站联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平,张新民,济宁西站联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174-1号原告王吉平。委托代理人王仁海。委托代理人惠龙强。被告张新民。被告济宁西站联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吉平与被告张新民、济宁西站联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原告已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济宁西站联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辆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济宁西站联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H×××××重型货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玉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