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一初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王志斌诉张晓春、张志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斌,张晓春,张志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240号原告:王志斌,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江东,安庆市迎江区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晓春,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张志光,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斌诉被告张晓春、张志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斌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志斌负担。审判员 朱学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