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民初字第5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汤化庆、王梓伟与王梓伟、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化庆,王梓伟,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民初字第5807号原告汤化庆。委托代理人葛丹华。被告王梓伟。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化庆诉被告王梓伟、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汤化庆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梓伟、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汤化庆撤回对王梓伟、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汤化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志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彬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