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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蒙兴进与吕小桂、厦门市鑫大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兴进,吕小桂,厦门市鑫大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56号原告蒙兴进。被告吕小桂。被告厦门市鑫大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252号B座10E室。法定代表人张辉伦,总经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号御景苑A幢6楼A。负责人邱成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兴进与被告吕小桂、厦门市鑫大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蒙兴进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吕小桂、厦门市鑫大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蒙兴进以其需要进行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物,待二次手术后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吕小桂、厦门市鑫大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兴进撤回对被告吕小桂、厦门市鑫大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47元,减半交纳1224元,由原告蒙兴进负担。审判员  吴晶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艺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