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韦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8号原告韦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吕尔纯,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韦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陆某的诉讼,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亦未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审判员 王树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 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