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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知民终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中山市金裕灯饰有限公司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知民终字第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金裕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古二顺成工业区泰北路*号*楼。法定代表人左福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双华路三段***号。法定代表人梁熹,总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龙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驿都东路****号*栋*楼。法定代表人胡毅。上诉人中山市金裕灯饰有限公司(简称金裕灯饰公司)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成知民管字第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金裕灯饰公司上诉称,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体照明公司)在起诉状中声称“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制造并销售未经原告授权而使用了原告专利设计的产品”,可知本案是以“制造并销售”涉嫌侵权产品作为起诉事由的。虽然华体照明公司主张的制造和销售行为是否成立属于案件实体审查的范围,但成都市龙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龙西建筑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并不包括对灯具产品的制造和销售,根据本案的起诉事由以及便于查清案件实体问题的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的住所地的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华体照明公司、龙西建筑公司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华体照明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主张龙西建筑公司和金裕灯饰公司擅自制造并销售华体照明公司专利设计产品,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华体照明公司选择向原审被告之一的龙西建筑公司住所地的原审法院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作为四川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于上诉人金裕灯饰公司提出的龙西建筑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并不包括对灯具产品的制造和销售,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诉理由,对龙西建筑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否包括对灯具产品的制造和销售不属于本案管辖权审查的范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彬代理审判员  肖黔蜀代理审判员  邓长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佳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