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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刑执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李荣明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鄂武汉中刑执字第00599号罪犯李荣明,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麻城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汉阳监狱服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8日作出(2000)黄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荣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荣明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1年7月25日作出(2001)鄂刑终字第16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李荣明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2007年4月1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本院裁定,2009年1月1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8月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7月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北省汉阳监狱于2015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李荣明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荣明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二次季度表扬,五次季度记功。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汉阳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李荣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荣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红川审 判 员  肖运娥代理审判员  宫 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