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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战晓君与汤家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战晓君,汤家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战晓君,女,1961年4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汤家毅,男,196,9年4月2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战晓君与被执行人汤家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战晓君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医疗费3533元、伙食补助费200元、误工费1163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尹新忠审判员 黄克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祥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