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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吕焕然与凌海市温滴楼满族乡边墙子村民委员会、吕坦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吕焕然,凌海市温滴楼满族乡边墙子村民委员会,吕坦臣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民申字第000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焕然,男,满族,1934年12月15日出生,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委托代理人:王文学,锦州市康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凌海市温滴楼满族乡边墙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法定代表人:齐明策,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坦臣,男,满族,1963年4月7日出生,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再审申请人吕焕然因与被申请人凌海市温滴楼满族乡边墙子村民委员会、吕坦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锦民一终字第00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吕焕然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于承包合同纠纷,不属于土地权属纠纷,应由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审判组织违法。吕焕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因吕焕然与吕坦臣分别与凌海市温滴楼满族乡边墙子村民委员会签订了耕地承包合同,双方争议的土地位于凌海市温滴楼满族乡边墙子村石场道南,交警队西侧,两份合同标注的土地的四至,其中三面一致,因此双方土地使用权界限不清,故原审认为本案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并据此驳回吕焕然的起诉并无不当。吕焕然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一审审判组织违法。故吕焕然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吕焕然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如下:驳回吕焕然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禹政一代理审判员  闫劲松代理审判员  谭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海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