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魏文克与青岛院民工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文克,青岛院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633号申请执行人魏文克,农民。被执行人青岛院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院后庄社区。法定代表人刘云厚,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魏文克与被执行人青岛院民工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城劳仲案字(2014)第2064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陶志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车发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