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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执裁字第0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宏卫与被执行人西安海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宏卫,西安海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裁字第01042号申请执行人任宏卫,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海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任宏卫与被执行人西安海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2014)莲民初字第002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海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任宏卫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6468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向金融机构、房产及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西安海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之财产,且其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任宏卫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西安海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1月22日,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西安海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已执行0元,未执行11646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执字第0104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宏卫如若发现被执行人西安海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刘新浩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