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湖北金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李香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123号原告湖北金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巿当阳草埠湖镇头山。法定代表人台士品,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礼贤,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李香全,1964年4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占国,宜昌市点军区汇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少刚,宜昌市点军区汇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金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香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金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青 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屈笑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