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方开友与XX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开友,XX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300号原告方开友,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农民,住贵州省凤冈县何坝镇。委托代理人田景明,凤冈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XX强,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农民,住贵州省凤冈县花坪镇。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方开友与被告XX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方开友于2015年2月13日以被告XX强已主动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方开友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方开友基于被告XX强已主动履行义务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开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开友负担。审判员 汪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