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高民初字第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南通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邢炳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邢炳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135号原告南通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建国,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建忠,南通市通州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炳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邢炳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季 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振峰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