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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二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亚娣与被告洪凯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民二初字第00056号原告鲁某,委托代理人田某,被告徐某原告鲁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史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某、被告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某诉称,2012年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经过相处于2013年1月11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婚生长女徐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出生。由于双方了解不够,婚后被告的坏毛病逐渐暴露出来,脾气暴躁、性格古怪、遇事不容商量,致使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感情恶化,被告还多次动手打我。2014年10月份被告又找茬打我,我回到了娘家与被告分居至今,已经无法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徐某某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00元。共同债务5,000.00元,我与被告平均承担;我的婚前个人财产彩电等归我个人所有。被告徐某答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结婚以来,日子过得还可以,感情很好,又生了女儿。我们生活中虽然产生一些小矛盾,但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月11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徐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出生)。原、被告双方近来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等证据材料载卷为凭,经开庭质证,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美满、幸福的婚姻家庭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维系,促进婚姻关系的稳定性、维护婚姻家庭的严肃性,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和责任。鲁某与徐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并育有一女,感情基础较好,虽然近期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在婚姻家庭中,双方应当积极沟通、互谅互让,为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和谐、温馨的生活环境。综上,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性与严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鲁某与被告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鲁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史 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玉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