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曹县谷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与佳木斯市惠农谷物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县谷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佳木斯市惠农谷物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鲁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曹县谷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文生,总经理。被执行人:佳木斯市惠农谷物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泽明,理事长。申请执行人曹县谷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佳木斯市惠农谷物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鲁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原则上不执行具体案件,案件主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华审判���陈居山审判员 刘书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 敏 来源: